111年度全事聲字第66號
異 議 人 香里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
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民國111年6月23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116號處分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依本編規定,應為
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19本文、第77條之26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異議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所為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116號處分(下稱原處分),異議人雖於111年7月8日誤提出民事
抗告狀請求廢棄原處分,
惟揆諸前開規定,依法應視為聲明異議,且不徵收裁判費用。惟異議人於111年7月18日自行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有
陳報狀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
可佐,
核屬溢繳溢收之訴訟費用,
爰依職權裁定退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