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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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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全事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事聲字第66號
異  議  人  香里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芳美 


上列異議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1年6月23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116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人溢繳之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19本文、第77條之26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所為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116號處分(下稱原處分),異議人雖於111年7月8日誤提出民事抗告狀請求廢棄原處分,揆諸前開規定,依法應視為聲明異議,且不徵收裁判費用。惟異議人於111年7月18日自行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有陳報狀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佐核屬溢繳溢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裁定退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