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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執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宋哲瑋 


相  對  人  永瀚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1年7月12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0萬元,於同年月29日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相對人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對話紀錄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