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VADIVEL ASHOKKUMAR
VADIVEL LAKSHITNA
兼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VADIVEL VIJAYALAKSHMI
共 同
姚妤嬙律師
相 對 人 捷耀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原告之訴,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始得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3
號、80年度台抗字第394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法院於法定代理權或訴訟代理權,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訂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及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中
準用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又人之
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外國人在我國為訴訟行為,其為訴訟之權能,自應依該外國人之本國法認定之。末按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83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VADIVEL LAKSHITNA存有重度意識障礙並喪失言語、溝通能力,則其是否具備行為能力、訴訟能力,已經合法代理,
聲請狀內並無證據資料。而聲請人VADIVEL
LAKSHITNA以其為聲請人VADIVEL ASHOKKUMAR、VADIVEL
VIJAYALAKSHMI之法定代理人,委任魏千峯律師、姚妤嬙律師為代理人聲請勞動調解,然未於聲請狀內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均使本院無法判斷聲請狀上
所載聲請人是否具備訴訟能力,是否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及卷附
委任狀影本上所載之
委任人,是否確係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授與訴訟代理權,而有權代表合法起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附件:
一、聲請人VADIVEL ASHOKKUMAR依據其本國法,其是否具有行為能力、訴訟能力,得否為意思表示?其具備或不具備行為能力、訴訟能力之證據為何?請提出該相關「法律規定」之原文及中譯本及經我國駐外單位
認證之證據資料。
二、聲請人VADIVEL LAKSHITNA於聲請狀經列為聲請人VADIVEL ASHOKKUMAR、VADIVEL VIJAYALAKSHMI之法定代理人,則依據其本國法,其是否得為法定代理人?應提出該相關「法律規定」之原文及中譯本,及聲請人VADIVEL LAKSHITNA依該法律為其餘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證據,及經我國駐外認證之證據資料。
三、聲請人委任
訴訟代理人,應
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合法
委任魏千峯律師、姚妤嬙律師為本件訴訟行為之
委任狀及認證文件到院,如未能補正,應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有權起訴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名之
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