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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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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63號
原      告  林錫錂 
被      告  鼎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證據(被告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明細資料)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2日14時25分,在本院第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