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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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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余玉惠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裁定限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見送達證書),上訴人逾期今未補正(見答詢表),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