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小字第65號
原 告 林茟霏
被 告 恩威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 萬66
6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及被告應提繳63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 萬729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更得暫免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3 即667 元,故應先繳納裁判費333 元,但實未
繳納何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
於同年3 月25日寄存送達派出所後,由原告本人於同日逕自
領取
等情,有
系爭裁定、送達回證及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
領登記簿等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27 頁至第133 頁)。然
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存卷
足按,職
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
揆諸首開規定,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