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李心如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驊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且
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未繳納足額調解聲請費。
經查,
本件聲請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月薪38,000元×12月×5年=2,280,000元),而請求給付薪資部分與
前揭確認僱傭關係之得受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333元後,仍應補繳1,66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