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字第165號
原 告 許雲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雅園藝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6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惟其中給付工資、退休金、
資遣費部分,共96,868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7),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3元(計算式:1,440-667=77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