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銀翼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四、本院之判斷」第㈡點第1行關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項第2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