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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銀翼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蘋心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上訴人  戚秀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四、本院之判斷」第㈡點第1行關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項第2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