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CARLOS FERNANDO ARELLANO CASALE
上列原告與
被告衣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47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
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500元(計算式:3750×2/3=25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此部分係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25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4250)。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