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周沂樺
被 告 威麥克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韋名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參拾參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威麥克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萬599元、提撥退休金1,379元以及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損害賠償10萬元,其中請求給付資遣費3萬599元、提撥退休金1,379元部分,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共為3萬1,978元(計算式:30,599元+1,379元=31,978元),故此部分應徵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剩餘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損害賠償10萬元部分,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另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
本件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共計為4,333元(計算式:333元+1,000元+3,000元=4,3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