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69號
原 告 邱正隆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錦香樓餐廳有限公司發給工資及
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75,426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3,700元,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79,12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