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原 告 辛啓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邁世國際瑞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78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加班費及工資差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327元(計算式:1990×2/3=13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63元(計算式:0000-0000=6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