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55號
原 告 黃馨瑩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76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
惟原告請求退休金168萬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萬1755元(計算式:1萬7632×2/3=1萬175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計算式:1萬8325-1萬1755=6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