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306號
原 告 周惠敏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舒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周惠敏與被告舒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0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裁判費1000元,
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3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