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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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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王維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聲請勞動調解程序,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將附件1所示之更正聲明以電子郵件發送予附件2所示人士」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免徵調解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