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陳裕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優實安全衛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76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
惟其中退休金差額308,000元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2,207元(計算式:3,310×2/3),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554元(計算式:14,761-2,20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