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李明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老爺紳士禮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李明杰與相對人老爺紳士禮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528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