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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李明杰
訴訟代理人  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老爺紳士禮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李明杰與相對人老爺紳士禮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528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