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423號
原 告 吳紀維
張琳英
共 同
被 告 常春藤有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50萬234元,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50萬23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633元(計算式:15,949x2/3=10,63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16元(計算式:15,949-10,633=5,31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