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徐立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喬成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
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
資遣費及退休金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