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475號
原 告 王立群
被 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加班費差額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