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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創異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瀞文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
曹芃給付
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及其利息,
訴訟標的
金額為1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
費13,87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