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劉美娟
被 告 香港商好利通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萬9,840元,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1萬9,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另
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共計為6,420元(計算式:3,420+3,000=6,42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