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514號
原 告 王淑芬
吳佩蓮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3,252元(含工資6,926,852元及特休未休工資補償526,4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54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9,903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951元(計算式:74,854-49,90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