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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王正清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樂、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黃偉強、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禾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勞動調解程序,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6萬3,1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