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535號
原 告 林錫錂
上列原告與
被告鼎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8元(含工資及加班費2,041元、提繳勞退金1,03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又如雇主即被告為「鼎彧股份有限公司」,
而非「劉程豐」,請一併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鼎彧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及其法定
代理人。如主張雇主為「劉程豐」或以「劉程豐」為被告「鼎彧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亦請提出「劉程豐」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