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567號
原 告 盧俐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羅氏醫療診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5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