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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徐健瑋 
代  理  人  劉冠廷律師
            陳宣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德國萊因技術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二份到院,並具狀補正如理由欄四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其中聲明第1項請求給付金額為18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另聲明第2、3項請求發布澄清訊息及請求調查與懲處等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2份到院。
四、再者,相對人之全名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並無「臺灣德國萊因技術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僅有「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是請聲請人具狀確認或更正之。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委任狀,王婷律師並未受聲請人之委任,然勞動調解聲請狀之代理人有記載王婷律師,亦請聲請人具狀更正或補提委任狀。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