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59號
原 告 林采蓁
上列原告與
被告威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捌拾元,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
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乃必備之程式;而
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自明,且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另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亦有明文。復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同觀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亦悉。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因
兩造間曾經臺北市政
府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一節,有該調解紀錄附卷
足參,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故
本件原
告起訴程序上自屬有據。本件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
等新臺幣(下同)11萬2,219 元及補提繳退休金2 萬6,586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3萬8,
805 元(計算式:112,219 +26,586=138,805 ),本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但參
首揭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3 即960 元(計算式:1,440 × 2/3 =960 ),
故原告應繳納480 元(計算式:1,440 -960 =480 )裁判
費。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上述金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勞動專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