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翁敬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仰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鍇睿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具狀擴張
訴之聲明(院卷第421至422頁),查其
訴訟標的金額經
擴張聲明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1,2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7,631元,尚應補繳5,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