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鍇睿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91,2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此外,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