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語涵
江暐泠
即 被 告 安妮斯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5日111年度勞訴字第11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並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勞動事件亦
準用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8日送達共同
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
可佐,其等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