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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45號
原      告  協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枳鋼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唐麗芸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陳奕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