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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郭學書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子豪律師
被      告  神華商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雄略行動系統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健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陳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