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呂佩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台灣博柏利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194 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85萬4,811 元,本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4,040 元,但參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
退休金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之規定,本件應
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6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
事聲明上訴狀表明
上訴聲明及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
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