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傅慧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拓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萬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056元。次
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萬3371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勞動調解費用2000元,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9685元(計算式:3萬5056-2萬0000-0000=968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曾育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