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王玉婷
被 告 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
吳于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狀送達後,若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或第2項規定之情形,原告固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惟訴之追加或變更,僅得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已無從再利用原訴之訴訟程序為言詞辯論,即無從再准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61條規定即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101年度台抗字第708號裁定意旨
參照)。是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其起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期日表明其書狀
所載「確認考核是否正確」部分並
非本件
訴之聲明,僅屬其理由及主張(見本院卷㈡第433頁),
嗣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又於111年9月22日具狀表示以之為本件訴之聲明,則該部分係屬訴之追加。核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