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楊靖彤
上列
當事人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63號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8,700元(計算式:70,145元×12月/年×5年),聲明第2項給付薪資所受利益與之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018.5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上訴人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1,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