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宏智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沛珊間因本院111 年度勞訴字第
264 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萬3,89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