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鄭人豪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利益其中給付金錢部分為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其中請求刊登如本件判決
主文及
回復名譽部分之判決理由部分,應係
非財產權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本件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0685元(計算式:1萬6185+4500=2萬068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