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劉建良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柏明希(BOYE ANTJE MICHAELA)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
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