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徐立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繳費答詢表附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