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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原 告 邱柏霖 被 告 鬍鬚張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家豪 共 同 顧慕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賴建安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上午 九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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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