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林佑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喬登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49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另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萬2,95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90元(計算式:4,470×1/3=1,49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