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佑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喬登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第一審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7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第一審
訴訟標的金額經聲請人即原告擴張為新臺幣(下同)50萬5,78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其中請求工資、退休金、
資遣費共32萬5,33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353元,故本件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3,157元(計算式:5,510-2,353=3,157元),而聲請人前已繳納3,614元,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457元(計算式:3,614-3,157=457元),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