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訴部分依其
上訴聲明第一項「本訴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5萬466元及利息之訴求部分應予廢棄
」,此部分上訴利益即為45萬046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70元(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
適用,下同);另反訴部分依上訴聲明第五項「原判決關於反訴部分之判決廢棄」,此部分上訴利益為56萬7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15元;扣除上訴人於115年1月5日所繳納之6717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3968元(計算式:9270元+1萬1415元-6717元=1萬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