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于慧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玖拾貳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于慧明與被告力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355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
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239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