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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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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09號
原      告  吳依緁 

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 
被      告  穴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宮章弘
訴訟代理人  吳信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