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徐肇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17號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62,700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5,605元,
惟因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暫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2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