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劉殷秀
詹雅育
吳慧心
章孟生
蔡馨誼
共 同
林冠廷律師
被 告 脆皮鮮奶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就以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原告劉殷秀主張業於111年3月19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乙節,其終止之意思表示已到達
被告之舉證為何?請原告
具狀陳明,
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